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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央经济会议聚焦中国民生

2010年12月14日 来源:京华时报 作者:京华时报

“我们收到了调查表,正在布置下去。”3月18日,一位药企负责人告诉本报记者。

3月4日,发改委办公厅下发了《关于开展药品成本价格调查的通知》,要求以各省市为单位,组织医药企业和医疗机构填报药品成本和价格调查表。调查范围为所有列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的药品。

上述国家发改委人士告诉本报记者,新医改之下,大部分药品的价格面临进一步下调。医疗保障体系中使用的药品,以国家“买单”为主,在国家财政支出有限的现状下,国家当然希望尽可能提高财政投入的效率。

在记者独家获得的一份改革药品价格形成机制的意见稿中,有以下明确的表述:“继续降低药品价格。在全面核定政府管理的药品价格基础上,进一步降低价格偏高的药品零售价格,适当提高临床必需的廉价药品价格。”

同时,一位长期关注新医改的人士对本报记者表示,“国家今后对于药价的管理,实行中央和省两级管理的体制。就是国家出台指导价,各省(市)通过招标确定一个价。”他认为,在这样的前提下,大规模系统性降价的可能不大。

在此前“以药养医”的体制下,药品价格在各环节的实际构成中,生产成本只占30%;商业流通成本占到20%—25%,其中包含医药代表5%的提成;医院环节占据45%—50%,包括医院加价、折扣和医生回扣的费用。

按照这种情况,上述国家发改委人士指出,政府制定药品价格不仅会考虑生产成本,同时还要综合考虑其他相关因素。“补偿成本应以社会平均水平为基础,制定价格会同时考虑社会经济发展水平、群众承受能力、国家宏观调控及产业发展政策、药品临床价值和市场供求状况等。”

在现行医疗体制下,医疗机构拥有15%的加价权,可以在购进药品价格的基础上加价15%,作为自己的合法收入。这也被认为是高价药在医院“畅销”的重要原因。

对此,国家发改委也将采取措施,抑制医疗机构使用高价药。按照上述国家发改委人士的说法,具体做法为逐步降低医疗机构及卫生疾控机构销售药品加价率,实现非营利性医院药品零差率销售的目标。“改革过渡期,在不突破平均15%加价率的前提下,对不同价格的药品实行差别加价政策。流通环节的差价率实行差别差率控制,低价药品差价率从高,高价药品差价率从低。”

同时,前述征求意见稿对创新性药企给予定价上的优势。比如,对首仿和二仿定不同的价格,对过度仿制品种实行上市后“从低定价”。所谓首仿药,是指“首先研究申报、国外已上市而在国内未上市的药品”。

意见稿中提出,对今后国内首先仿制上市的药品,其价格要按照略低于被仿制药品或依据其合理成本制定;其后再仿制上市的药品价格,按照首仿药品的一定比例降低。同种药品生产企业达到一定数量、市场形成较为充分竞争时,根据社会平均成本等情况制定统一价格。现行已区别定价且市场竞争充分的要限期过渡并逐步缩小价差。